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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堵点 破难题 促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 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车辆备案管理
日期:2021.11.10    字体大小:【 】  分享: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日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序做好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在我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自2021年10月26日起,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我市交通运输局(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电话:23323132)办理企业和车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该局将联合市综合执法局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021年4月1日前已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尽快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和向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完善相关备案手续。

备案条件:(一)企业条件。符合《小微型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即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新增和更新车辆条件。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21年4月1日起,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新增和更换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编辑朱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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