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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1.12.07    字体大小:【 】  分享:

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问题,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居住环境,形成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和《儋州市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实施方案>》(儋委办发〔2018〕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12号)及最新发布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经市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二)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我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三)引进时实际年龄(周岁)应符合以下条件: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以下),45岁以下的市级急需紧缺人才和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第四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回我市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含本市户籍)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儋委发〔2017〕24号)规定执行,凡在2017年12月22日该办法印发后引进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受本细则关于“2018年4月1日到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的规定限制。

第六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四种方式。人才公寓是向人才提供租住、购买或无偿赠送的人才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是向人才提供免收一定期限租金租住的人才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省购买住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八条  人才公寓面向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5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内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4年由政府无偿赠与50%产权满5年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工作不满4年的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上述三类人才在取得100%产权前不继续在我市服务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按市场价回购其产权份额;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由个人出资按市场评估价向政府购买剩余产权份额。

第九条  人才租赁住房面向引进的拔尖人才及以下各类人才提供免租金租住,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拔尖人才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经市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确因家庭人口多的,可放宽至80平方米。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以优惠的租金向人才继续租赁。

第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6000/月,购房补贴7.2万元/年;

(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4000元/月,购房补贴4.8万元/年;

(三)市级急需紧缺人才和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500/月,购房补贴3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第十一条  我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免费租住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不能重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不满3年的,从搬离免租金人才租赁住房次月起可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均应以剩余月份为基数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被认定为更高类别的,经审核后,在下一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时,从认定为更高类别的当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我市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他在我市工作或在我市有合作项目、服务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985、211院校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等),且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无房且无购房记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我市申请购买一套商品住宅;未落户的其他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3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下同),可以按照引进人才政策购买我市的商品住宅。在我市投资3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凭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及公司的任职文件等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主要选址在主城区、产业园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主要通过政府出资收购高品质存量商品房作为人才住房。

政府通过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政府组织、市场开发建设,以及利用单位自有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建设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的租赁用房。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用地实行“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住房,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在新供地的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中,应统筹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闲置商品住房及产权式酒店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允许企业将商业用房按质量、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改建后的房屋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本市居民标准执行。

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税收优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涉及用人单位承担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二十二条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由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统一印制);

(二)身份证、户口本;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人才本人签署后,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一份由用人单位上报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人员清单;

(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五)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六)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等),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购房人申请补贴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否则应退回补贴并不得重新申请。

撤销或解除2018年5月13日之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买该房的人员不能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除直系亲属关系(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外,共同购房的不在本次申请补贴范围内。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就业局负责审核。属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的,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局将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购房补贴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属申请人才住房的,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局统一向市住建局报送名单和材料,由市住建局负责向申请人安排人才住房。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市就业局;市就业局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就业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市住建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安排人才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市就业局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就业局应根据每季度或每年申请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测算补贴发放金额,提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就业局、市住建局及用人单位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社保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人才住房保障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15日内向市就业局、市住建局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

(七)擅自将人才公寓或人才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八)擅自改变人才公寓或人才租赁住房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九)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三十条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取消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及时或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或已分配的住房。

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或扣押市就业局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市人才办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向个人发放;经督促仍未按期限发放或未足额发放的,依法追回未发放的补贴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就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重叠,执行最优惠条款,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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